(一)政策依据
1、《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收政税所[2009]14号)
3、《关于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沪国税[2009]19号)
(二)享受优惠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符合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中规定的八大类费用,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试行加计扣除。
(三)认定条件
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以下企业则不能享受:(1)非居民企业;(2)核定征收企业;(3)财务核算健全但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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