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产品登记
(一)享受优惠
1、对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软件产品经登记生效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
(二)申报要求
1、取得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已取得国家版权局下发的该产品著作权受理通知书可视同软件著作权,可作为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随同提交);
2、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3、由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提出软件产品登记申请。
(三)申报时间
常年受理。
软件企业认定
(一)享受优惠
1、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二)申报要求
1、在我市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三)申报时间
常年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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