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经信企〔2015〕344号
各区县经济信息化委、经委(商务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号)精神,结合本市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和“四新”经济发展要求,引导中小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之路。现就做好2015年度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本市中小企业符合2015年度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见附件1)的,均可进行申报。已被认定为2014年度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需在本次认定工作中进行复核。
二、申报流程
2015年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采取网上和书面申报(复核)并行的方式。网上申报(复核)应在上海市中小企业服务互动平台(http://www.ssme.gov.cn)进行,企业注册、登录后填写《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复核)表》(见附件2)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纸质申报(复核)按照属地原则,按要求提交申报(复核)材料(一式三份),由各区县经济信息化委、经委(商务委)负责受理、汇总和初审,并向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行文推荐(汇总表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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