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科合〔2014〕23号
各区(县)科委、财政局、税务局、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自贸区税务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3]33号)的精神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的规定,特制订《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沪科合[2010]19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附件: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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