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要点: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本市相关认定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支持方式:
1、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申请条件:
1、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2、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示范城市(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
3、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4、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5、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6、从事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政策依据: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14]86号
详细内容: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商务主管部门、科委、发展改革委,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自贸区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本市相关认定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11月20日
上海市普陀区江宁路1165号圣天地商务楼161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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