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申报

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度第一批闵行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计划项目的通知

admin|2014-04-01|阅读量:0

各有关单位:

 

    根据“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实施意见操作办法的通知”(闵府办发[2012]65号)要求,2014年度第一批闵行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计划项目申报工作已启动。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申报对象。凡在我区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且具备下列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均可申报:

 

   1、有承担项目的资金、技术力量及设施设备,有明晰的知识产权,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2、主要支持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生产或服务项目,要求企业注册资本最低不少于30万元,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高于5000万元,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项目计划新增投资额不超过500万。

 

   (二)符合申报要求的企业可登录闵行区“科技申报导航”系统(http://mhkj.shmh.gov.cn/),点击“闵行区科技项目申报系统”,按照要求填写申报材料,网上申报起止日期为:201442201456。在线填报项目信息并上传相关附件后网上提交,由纳税所在地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科技主管部门)网上审核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申报资格。

 

   (三)项目执行期为1-2年(从项目申报之日起计)。

 

   二、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闵行区科技项目申请/计划任务书。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上年度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须盖企业公章);如今年成立的单位,应提供前一个月财务报表。

 

   4、与项目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或受理通知、软件著作权证书等)。

 

   5、涉及行政许可的特种行业,应提供许可资质证明。

 

   (二)除上述材料外,项目申报单位可提供以下辅助材料:查新咨询报告、检测报告、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用户报告等材料。

 

    三、受理与咨询

 

    (一)书面材料受理:经科技主管部门网上审核通过后,申报单位在线打印申报材料,并经科技主管部门盖章,一式三份,报送至区科委服务窗口(莘建东路201号,闵行区证照办理中心二楼,联系电话:34120683)。书面材料集中受理时间为:2014424201456。书面材料请采用A4纸印刷,普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不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方式。

 

 

 

附件:

 

闵行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实施科教兴区战略,充分发挥政府科技计划和科技扶持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以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促进全区的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科技改善民生,根据《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实施意见的通知》([2012]19号)的规定,结合闵行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科委负责科技计划项目的受理、审批、跟踪、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计划类别设置

 

第三条  重大产业技术攻关计划:根据本区产业发展布局,聚焦一批有战略意义和市场前景的产业技术,支持以企业为主体实施技术攻关,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提升产业竞争力。重点支持项目研发投入500万元以上,项目执行期内累计销售1000万元以上的自主创新项目。

 

第四条  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计划:主要支持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生产或服务项目,要求企业注册资本最低不少于30万元,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高于5000万元,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项目计划新增投资额不超过500万,资金来源基本确定。

 

第五条  产学研合作计划:大力支持促进技术创新要素有效组合的项目,推动以企业为主体、企业与高校及科研机构合作进行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提高区域高新技术产业的竞争能力。

 

第六条  民生科技计划:着力支持现代农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防灾减灾等领域的技术创新和示范应用,促进科技惠及民生,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求,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章  支持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  申请单位应为在闵行区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

 

第八条  申请项目须符合市、区产业发展导向。

 

第九条  申请单位有承担项目的资金、技术力量及设施设备,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  申请项目应有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或在项目完成后可以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第十一条  民生科技项目单位应提供科技成果或许可成果转化的证明、知识产权归属或授权使用的证明。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二条  区科委每年在闵行科技网上发布相关项目申报通知。重大产业技术攻关计划、产学研合作计划和民生科技计划每年申报一次;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计划每年申报两次。重大产业技术攻关计划和民生科技计划于每年七月集中申报、受理;产学研合作计划于每年九月集中申报、受理;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计划分别于每年四月和十月集中申报、受理。

 

第十三条  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均实行网上申报。项目申报单位登录“闵行区科技项目申报系统”,网上填报项目信息并上传相关附件后,由纳税所在地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科技主管部门或相关推荐单位网上审核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

 

网上申报成功后,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并经纳税所在地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科技主管部门或相关推荐单位盖章后送区科委服务窗口(莘建东路201号内)。

 

第十四条  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内,申报各类科技计划原则上不可超过两类,每类计划只能申请一个项目。项目承担期内,不可申请同类计划项目。

 

第五章  项目评审

 

第十五条  形式审查。区科委相关部门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  网上评审。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均实行专家网上评审,每个项目由不少于三位专家评审。专家按照评审标准对项目进行评分,并提出简要评价意见。

 

第十七条  综合评审会。网上评审结束后,区科委邀请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召开综合评审会(大评委),对网上评审中有异议的项目进行评议。

 

第十八条  行政审核。区科委行政办公会审核项目评审情况后决定立项名单。

 

第六章  资助方式

 

第十九条  重大产业技术攻关计划,区财政每项资助80-100万元。专家评审综合评分不低于90分的项目,区财政资助100万元;不低于80分的项目,区财政资助90万元;不低于70分的项目,区财政资助80万元。

 

第二十条  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计划,区财政每项资助10-30万元。专家评审综合评分不低于80分的项目,区财政资助30万元;不低于75分的项目,区财政资助25万元;不低于70分的项目,区财政资助20万元;不低于65分的项目,区财政资助15万元;不低于60分的项目,区财政资助10万元。

 

成立不满两年的企业为初创型企业,专家评审综合评分不低于80分的项目,区财政资助20万元;不低于70分的项目,区财政资助15万元;不低于60分的项目,区财政资助10万元。

 

第二十一条  产学研合作计划,区财政每项资助10-30万元。专家评审综合评分不低于80分的项目,区财政资助30万元;不低于75分的项目,区财政资助25万元;不低于70分的项目,区财政资助20万元;不低于65分的项目,区财政资助15万元;不低于60分的项目,区财政资助10万元。

 

第二十二条  民生科技计划,区财政每项资助10-20万元。专家评审综合评分不低于80分的项目,区财政资助20万元;不低于70分的项目,区财政资助15万元;不低于60分的项目,区财政资助10万元。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助经费分两次拨付,立项时拨付70%,项目通过验收后,视验收情况拨付其余经费。同一项目如相继获得上级科技部门立项资助后区财政给予匹配资助的,区财政累计资助总额按就高原则执行。

 

第七章  项目跟踪与验收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项目有效执行,区科委应适时组织专家对执行期内的项目进行抽查。

 

重大产业技术攻关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每年三月底前,登录“闵行区科技项目申报系统”填写并提交项目跟踪检查报告。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须登录“闵行区科技项目申报系统”向区科委提交验收申请,由区科委组织专家验收。

 

第二十六条  区重大产业技术攻关计划项目验收时,项目单位须提供专项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结题和不合格。项目考核指标完成80%以上的为合格;完成80-50%的为基本合格;完成50%以下的为结题或不合格。

 

如遇不可抗力而造成项目不能实施的,可作为验收结题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作为验收不合格处理:

 

(一)项目超期一年以上时间验收。

 

(二)验收材料中有造假行为,或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有效材料证明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的真实性。

 

第二十八条  区科委依据专家验收意见,结合日常管理信息,综合做出验收结论。

 

(一)验收合格:项目较好完成考核指标,签发验收合格证书,全额拨付资助经费余款。

 

(二)验收基本合格:项目基本完成考核指标,签发验收合格证书,拨付50%资助经费余款,项目承担单位在验收当年不得申请同类项目。

 

(三)验收结题:项目由于特殊原因没有完成考核指标,不发验收证书,停拨资助经费余额,项目承担单位在验收当年不得申请同类项目。

 

(四)验收不合格:项目没有完成考核指标且差距较大,不发验收证书,停拨资助经费余额,项目承担单位验收当年度及下年度不可申报同类项目。

 

(五)涉嫌恶意骗取项目经费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返还已拨付的经费,且将项目承担单位列入不诚信单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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